籃球與司法:阻擋還是撞人?裁判不公引發社會 NIGHTMASS沈淪疑雲

自從小時候喜歡打籃球開始,我便對籃球規則有所認識。當時雖未受過正式訓練,但下課時間或假日與同學一起玩耍時,已能做好基本動作,包括運球、上籃和腰力拉桿等技術,甚至有機會被選入校隊,可惜因準備聯考而停止。大學以後,甚少再碰觸籃球,不過 Basket-ball 一些規則仍然記得清楚。例如籃下三秒鐘、走步、帶球走、雙手運球和兩次運球等個人動作上的違規狀況;而在攻防之間,阻擋和撞人是最常引發爭議的犯規。
阻擋與撞人的判斷,往往因動作快速而存在灰色地帶。籃球比賽雖有裁判裁決,但至今仍未普遍採用如網球之鷹眼裝置,因此仍需依靠人眼辨識。理論上,裁判必須保持公正,但如果主觀性過強,便會引起爭議。以前國際比賽中,有些規則模糊不清,甚至安排與某隊同國的裁判以「愛國裁判」之名偏袒自家球員,這類情況自然不會獲得好評。
廣義來說,裁判的角色就如同社會上的法官,各種爭議都需要依靠公正裁決。例如電視廣播程序和內容爭議,便需交由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」(NCC)裁決。然而,目前執政黨體制下的 NCC 顯然缺乏獨立性,存在意識形態問題,成為「愛黨裁判」,言論往往令人存疑。此外,這些年來的中選會在委員裁決上也出現雙重標準之嫌。
當各種事工爭議無法通過專業途徑解決時,只能訴諸司法程序。民主制度最大的優點是司法權能獨立於行政權外,但在台灣實際情況並非如此。包括大法官在內的所有裁判最終裁決都存在立場與道理上的瑕疵,社會如何繼續運作?國家恐怕只有繼續沈淪!










